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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联邦议会:缅甸联邦共和国公司法(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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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缅甸联邦议会:缅甸联邦共和国公司法(二)(2)2020-01-19第一百五十二条会议通知及投票规定(一)下列条款适用于公司会议召集召开事项:1.可至少提前21日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更长期限内发出书面通知召集召开公司会议,公众公司可提前28日内发送书面通知召集召开公司会议。但有权收到会议通知的所有公司股东一致认为该会议可在更短时间内通知召开的,可按公司股东认为合适的方式召开。2.公司会议书面通知应发送给具有会议投票表决权的所有公司股东、董事和审计师,通知可通过下述方式送达:(1)亲自送达;(2)邮递或以其他直接方式送达至公司股东登记簿中登记的公司股东的地址或公司股东就该事项指定的其他地址;(3)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至公司股东就该事项提供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任何方式。向公司成员发送通知时出现的偶然疏忽或未收到通知的事实不影响会议程序的有效性。3.通知应包含下述内容:(1)会议时间和地点;(2)会议讨论事项的一般说明;(3)会议属于年度股东大会、法定会议还是特殊股东大会的说明;(4)提议的决议,包括有关是否包含公司股东提议的决议或特殊决议材料在内的所需说明;(5)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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