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印度尼西亚消费者保护法律和政策自愿同行审评——概述(中)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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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20:13:22
文档简介:
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印度尼西亚消费者保护法律和政策自愿同行审评——概述(中)2019-09-30(d)消费者赋权。鉴于印度尼西亚消费者赋权水平低,《国家消费者保护战略》力求将消费者保护问题纳入学校课程,并为消费者建立综合在线信息系统,以加强消费者教育和行动主义。[21]需要做出更大努力,让民间社会特别是消费者协会参与决策,成为消费者寻求补救时的代言人;(e)诉诸司法。目前唯一获得授权提供消费者补救的非司法实体是消费者争议解决机构。但消费者仍须向地区法院申请执行这些机构下达的裁决。然而,消费者诉讼案件很少。此类诉讼也比较棘手,既消耗时间,成本又高,只有少数律师会接手此类案件,通常是无偿受理。此外,仍然存在通过地区法院或更高级别法院上诉的风险,甚至是最高法院撤销消费者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的风险。这些现存的问题影响到此类机构在法庭上的有效性,若予以澄清,将对其大有助益;(f)消费者法律的权威。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第8号法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的若干规则。然而,法律从业者[22]在消费者诉讼中更愿使用最常见的法律依据,即1847年《印度尼西亚民法》第1365条管辖的侵权行为。[23]在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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