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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波恩大学荣誉教授 霍夫曼:德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悖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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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德国波恩大学荣誉教授霍夫曼:德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悖论(下)2020-03-25对于股份公司(AG)而言,董事与公司之间关于董事责任的和解,即便是在有签订“行使放弃赔偿请求权约定”(28)的情况下,也必须征得股东大会的许可并且只能在请求权产生三年之后才能缔结(《德国股份法》第93条第4款第3句)。根据常见的一般保险条款(AVB),如果和解导致承保人权利受到了限制,则该和解也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29)在没有保险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董事也可以与公司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害部分进行和解。但是,在保险承保额度内,也应当允许董事与公司之间通过如下方式达成和解,即对承保金额与理赔诉讼终结后承保人实际应当承担的理赔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和解。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的权利和抗辩可能性并未因上述和解受到限制,自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16年4月13日的判决以来,保险公司至少不得以公司未认真主张权利为由来对抗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公司与董事、高管)。(30)对于作为承保人的保险公司而言,以下情况也导致明显的利益冲突,即被控违反其法律义务(现已从公司离职)的董事对监事会成员提出挑战,从而为之后的一揽子和解创造条件(只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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