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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联邦议会:缅甸联邦共和国公司法(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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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缅甸联邦议会:缅甸联邦共和国公司法(一)(5)2019-12-23第十三章登记簿和公司权益证明第八十九条股份证书的所有权证明(一)包含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说明,并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加盖了公司印章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签字的证书应成为证实上述股份或证券所列明公司股东的所有权的表面证据。(二)除非发行股份、债券、信用债券及其他可登记权益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应在登记完成公司股份、债券、信用债券或其他登记权益分配或转让后的28日内完成证书发放准备。(三)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发放的证书应注明下述内容:1.公司名称;2.公司注册地址;3.与股份证书相关的,应注明股份数量、股份种类、股份己缴金额、股份未缴金额(若有)与已缴金额的百分比例;4.与登记权益相关的,应注明上述证券的数量、种类和已缴金额;作为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应注明可转换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数量。(四)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行为不得影响股份或登记权益持有人的权利。第九十条股东登记簿(一)在公司成立申请中提名为公司股东的人员应视为其已经同意成为公司股东,该公司在注册时应将上述人员作为公司股东登记入公司股东登记簿。(二)同意作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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