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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苏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林奇:美国的次优选择——对纯投机衍生品的适度监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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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苏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奇:美国的次优选择——对纯投机衍生品的适度监管(三)2019-07-30《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大大增加了联邦监管机构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并设定了广泛的监管规定,旨在限制由衍生品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多德—弗兰克法案》使用“衍生品”(或它的其他表述形式)一词大约四十次。但《多德—弗兰克法案》却从未定义过这个词。(48)《商品交易法》中采用了不同的术语来描述关于衍生品的各种下位概念划分,本文在讨论《商品交易法》监管时将在宽泛的意义上理解“衍生品”,但有必要时将使用更为精确的概念(如“互换”或“期货”)。同时,《商品交易法》和《证券交易法》对关联证券的衍生品和不关联证券的衍生品也作了区分。如存在“基于证券的互换”和“互换”两种概念。(49)《商品交易法》这样做是因为监管当局认为,基于个别证券和窄基证券指数的衍生品(以及这些衍生品的市场参与活动)的监管一般是属于SEC,而不是CFTC。由于各方的监管规则大部分是相似的,为便于理解,本文一般不对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和非基于证券的衍生品进行划分。因此,除非特别说明,本文将使用非证券产品指代包括证券相关衍生品和非证券相关衍生品。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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