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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抵销制度的反思——“源昌公司诉悦信公司案”判决评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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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抵销制度的反思对法定抵销制度的反思——“源昌公司诉悦信公司案源昌公司诉悦信公司案”判决评释(上)判决评释(上)2020年07月20日摘要:摘要:概述了“源昌公司诉悦信公司案”及判决情况,解释了法定抵销的概念,用比较法考察了有关国家的法定抵销制度,认为法定抵销制度进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应当主张法定抵销,原因在于:在权利性质方面,债权的权能不可分割,抵销权赖以成立的债权受时效约束;在功能方面,抵销权不能实现节约功能与公平功能,反而侵害债务人自愿,损害交易秩序;在制度衔接方面,该主张与优先受偿制度、债权请求权、时效制度矛盾。对于债务到期的具体认定标准,建议只考察主动债权是否到期。关键词:关键词:法定抵销,诉讼时效,溯及力,优先受偿一、一、“源昌公司诉悦信公司案源昌公司诉悦信公司案”概要概要①①2005年4月1日,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昌公司)及侯某委托的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信公司)办理厦门市“源昌山庄”项目南闽字第2726A号地块开发所需的部队手续,4月11日至4月18日,侯某及其他公司代A公司向B公司共计支付1905万元。11月18日,悦信公司补签《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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