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管理模式的运行机制问题——基于ST秦岭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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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11: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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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管理模式的运行机制问题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管理模式的运行机制问题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管理模式的运行机制问题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管理模式的运行机制问题————————基于基于基于基于STSTSTST秦岭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秦岭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秦岭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秦岭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2013年06月24日新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借鉴国际惯例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确定了管理人和债务人两种管理模式,为面临破产企业摆脱困境、偿还债务并重获新生提供了法律保障。两种管理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重整期间经营控制权的归属,前者的经营控制权归属于管理人,使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断;后者则将经营控制权归属于债务人,由重整企业原有管理层继续享有对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本文以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秦岭)破产重整案为例,主要对债务人管理模式下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该模式运行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一一一一、、、、债务人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债务人管理模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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