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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纳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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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境外投资纳税筹划案例境外投资纳税筹划案例2010年12月16日以下将通过示例对间接控股架构下的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进行具体分析。以下将通过示例对间接控股架构下的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进行具体分析。假定中国企业通过一家全资中间控股公司(例如香港公司,股息收入和汇出均不征收香港税)分别持有高税负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30%)和低税负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10%)的运营公司。两者的税前利润均为100万美元,相应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分别为30万美元和10万美元,税后利润分别为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为简化起见,本例中暂不考虑股息预提所得税,并忽略财税差异以及各国财税制度在应纳税所得计算上的规则差异,具体架构如图所示。计算方式一:计算方式一:““穿透穿透””到底层境外企业应用到底层境外企业应用““分国不分项分国不分项””原则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若将高税负国家(地区)运营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全额汇回,则由于其在当地实际已缴纳的境外所得税30万美元已高于抵免限额25万美元(即相当于该公司税前利润100万美元乘以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下同),因此中国企业无需再补缴企业所得税。但是,超额部分将无法在当年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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