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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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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摘摘要要]]本文通过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分析研究,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所得税提出纳税筹划建议。[[关键词关键词]]组织形式,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2007年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从收入的确认、费用的扣除标准到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和优惠内容都有明显的改进。不同的税收规定对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纳税影响,本文将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法律依据,探讨在新的税收环境下企业如何合理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一、关于子、分公司的纳税筹一、关于子、分公司的纳税筹划划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同时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此规定,子公司作为法律主体,成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应当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而分公司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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