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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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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2016-01-07工信部通信〔2015〕479号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遵循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原则,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采用谈判方式,初步建立了多种转售模式,并随市场零售价格变化进行批发价格的调整。为了更好地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健康发展,鼓励差异化合作创新,现就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约定,选择资源池转售或套餐转售等模式。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移动话音、短信、移动数据流量等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相关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按照基础电信企业向资本市场公开的全年财报数据计算(收入/业务量)得出。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套餐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面向公众市场销售的套餐价格,具体折扣由双方协商确定。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要与基础电信企业平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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