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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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10:16:55
文档简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2014-01-17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促进信息消费,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推动电信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广大用户,我部决定进一步优化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现将有关调整的结算标准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相互发送短消息(短信)时,发送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接收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调整为0.01元/条。二、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相互发送多媒体短消息(彩信)时,发送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接收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调整为0.05元/条。三、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的移动用户(不含TD-SCDMA专用号段157、188用户)呼叫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移动用户时,中国移动应向被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仍维持0.06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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