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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塔斯曼基金会:亚洲在世界贸易新秩序中的崛起——超大型区域贸易协定对亚洲国家的影响(五)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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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塔斯曼基金会:亚洲在世界贸易新秩序中的崛起——超大型区域贸易协定对亚洲国家的影响(五)2019-05-13在方案2中,我们将浅层次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区域全面合作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与深层次的《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组合起来。《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被认为是建立了一座横跨大西洋、连接美国和欧盟的(自由贸易)的桥梁。简单看一下没有亚洲协定“制衡”的《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单独存在的方案,我们可发现,其对所考虑(参见表格8)的20个成员国中的14个成员国具有负面的福利影响(即使这些影响是轻微的)。如果RCEP和TPP与《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并存,则情况将会十分不同。前10位获利国家的顺序将与浅层次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区域全面合作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方案中获利国家的次序相同。福利影响也类似,只在13个国家因《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而略微减少。有7个国家甚至可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区域全面合作经济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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