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字经济公平课税方案的总体思路、核心理念与政策要领:一个全景式分析框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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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09: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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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经济公平课税方案的总体思路、核心理念与政策要领:一个全景式分析框架(下)2020-03-132.要领分析一是要准确理解“数字服务”概念与范围。比较可知,《SDP指令》对于“数字服务”的定义及其附件三,基本重复了欧盟《增值税指令》第7(1)条及其实施条例附件一的规定。42这一立法特点,为准确理解SDP提供了有益参考。如上文所述,数字服务的供给应“基本上是自动的”,且“人为干预程度极小”。对此,有学者提出要对“基本上是自动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做缩小解释,本文十分赞同。如做扩大解释的话,则该要件将解释为“服务内容的生产和提供必须以完全(或至少主要)自动化的方式进行”,此举会大大缩小SDP条款的适用范围,从而将一些数字化交易排除在外。而若做缩小解释,则意味着本质上在自动化服务供给的过程中,出现的人为干预是可以容忍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确保“人为干预”的目的是为精心设计或制作同数字服务相关的产品即可。但是,《SDP指令》似乎并未对“自动化”要求保持一致性进行解释。譬如,为何电影的访问或下载属于条款课税范围,而远程教学的访问或下载不属于该条款范围?据此,建议将附件三第(j)款[包括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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