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处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以光大证券乌龙指为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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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22: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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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处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处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处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处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以光大证券乌龙指为例以光大证券乌龙指为例以光大证券乌龙指为例以光大证券乌龙指为例((((二二二二))))2015年01月22日伦敦交易所程序(35)如下:第一,及时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程序,会员公司向市场监管机构请求撤销交易的权利应当在交易发生之后的30分钟之内行使;第二,交易所接受申请并核实异议,通常交易所认为取消交易符合市场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时才会考虑会员公司取消交易的请求;第三,交易所及时审查,任何会员公司提交的请求都必须在交易完成后30分钟内;第四,交易所及时作出确认公告,交易所尽可能在会员提交请求,交易完成额一小时内做出是否取消交易的决定,最迟于下一个交易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决定取消时,将尽快向市场发公告,交易所目标是在17点30分之前将其决定通告市场;第五,当事人申诉,交易所的决定为最终裁决,但交易相对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陈述其认为交易应当成立的理由。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处置程序和伦敦交易所大致相同,不同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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