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冲突研究——以格力案和美敦力案为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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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22: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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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冲突研究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冲突研究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冲突研究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冲突研究————————以格力案和美敦力案为例以格力案和美敦力案为例以格力案和美敦力案为例以格力案和美敦力案为例((((三三三三))))2017年08月22日3333转售价格维持的法律适用转售价格维持的法律适用转售价格维持的法律适用转售价格维持的法律适用3.1格力案的法律适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横沥国昌电器和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中判定被告签订三方协议时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非法目的,且东莞地区空调市场竞争激烈,也不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提高价格的可能性,不构成垄断协议,不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行为,因此不违法。可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不构成垄断协议所以不违法,换句话说就是构成垄断协议即为违法行为。垄断是一个中性概念,垄断协议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违法。1899年UnitedStatesv.AddystonPipe&SteelCo案中,[5]美国第六巡回法院塔夫托法官认为附属性限制如果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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