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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之第六章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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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二、应书面请求,如已有通报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英文全文或摘要,一缔约方应当向提出请求的缔约方提供。如没有通报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英文全文或摘要,该缔约方应当在有关缔约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收到书面请求后30天内,以英文向请求缔约方提供一份摘要,说明所通报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在实施前句要求时,摘要的内容应当由被请求缔约方确定。三、应另一缔约方请求,每一缔约方应当提供与被请求缔约方已经实施或拟实施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目标和理由相关的信息。四、除发生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者国家安全的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外,每一缔约方通常应当依照《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二条第九款和第五条第六款向WTO通报之日起60天内,允许其他缔约方提供书面意见。每一缔约方应当考虑另一缔约方的意见,并且应当应请求努力提供对这些意见的答复。五、每一缔约方应当允许另一缔约方的相关人员,在遵循其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按照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条件,参与缔约方为制定技术法规、国家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向公众提供的磋商程序。六、如一缔约方因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不符合要求而在入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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