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之第八章 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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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20:02:04
文档简介:
二、对于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不论是根据本章第七条(具体承诺表)作出具体承诺,或根据本章第八条(不符措施承诺表)遵守不符措施,一缔约方不得在其一地区或在其全部领土内采取或维持按如下定义的措施:(一)无论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或以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二)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三)以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8[8](四)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雇用的、提供具体服务所必需的且直接相关的自然人总数;(五)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以及(六)以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或者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第六条第六条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一、一缔约方依照本章第七条(具体承诺表)作出承诺,并选择根据本章第三条(承诺表)第二款作出最惠国待遇承诺的,应当:(一)对于列在该缔约方附件二(服务具体承诺表)的承诺表中,被确定为“最惠国待遇”的服务部门及其分部门;(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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