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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之第五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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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透明度透明度一、缔约方认识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附件二中规定的透明度的重要性。二、缔约方认识到交换制定、采取和实施可能对缔约方之间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信息的重要性。三、实施本条时,缔约方应当考虑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及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四、每一缔约方应当通过在线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通报提交系统、第五章第十五条(联络点和主管机关)指定的联络点,或缔约方已建立的沟通渠道,通报可能对其他缔约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拟议措施或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的变动。五、除非紧急的健康保护问题出现或面临出现的威胁,或者一项措施具有贸易便利性,一缔约方通常应当在根据第四款通报后,给予其他缔约方至少60天的时间提出书面意见。一缔约方应当考虑另一缔约方延长意见提交期限的合理要求。六、作为第五款所提及的意见提交期限的一部分,应另一缔约方请求并且在适当的可行的情况下,进行通报的缔约方应当考虑另一缔约方可能提出的与拟议措施相关的科学或贸易的关注以及替代措施的可获得性。七、应请求,一缔约方应当在该请求提出后30天内,以英文向提出请求的缔约方提供文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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