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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 帕克:重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相异性(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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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帕克:重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相异性(六)2020-11-23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在保护购买证券的投资者的交易利益方面是单向性的。出售股份的发行人面临着严格义务,相应的买方受到实质保护。这种保护的不对称性反映了《1933年证券法》对特定交易投资者群体的特殊关注。然而,通过促进公允估值,该法不仅有利于提升购买股票的投资者信心,也有利于发行人出售股票,因为买家信任一个诚信的市场。至少在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很难说证券法保护所有者权益。在IPO之前,公众投资者尚不是公司所有者,因此不受公司法保护。公司经理人还不是这些公众投资者的代理人,不向其承担任何义务。虽然信息披露规则创设了一种激励,使新上市公司实施良好的治理程序,但各州公司法并不要求该公司为此种行为。在公开募股阶段,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差距也许最为显著。(2)(2)定期披露和市场欺诈定期披露和市场欺诈在公众获得证券后,它将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此类交易存在于投资者而非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在与首次公开发行的前例不同,公众股东所拥有的利益可能受到交易市场的影响。因此,证券法与公司法在二级市场交易的监管方面与发行人的发行相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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